为婚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婚姻律师案情摘要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何某怀疑赵某与他人同居生,何某聘请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费用总计6000元。后调查事务所提供了赵某情及同居生的证据,何某支付了6000元。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调查费6000元。离婚律师法院处理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的请求,判决精神抚慰金20000元,驳回了赔偿调查费的请求。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褚甲等与褚A等分家析产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594号婚姻律师【案件评析】法律并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整体内容来看,遗嘱能够反映两被继承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故遗嘱当属有效【案件概述】上诉人褚甲褚乙褚丙褚丁、被上诉人褚A褚B褚C是被继承人褚子生(2013年10月10日报死亡)与金翠英(2012年2月17日报死亡)的孩子。经法院判决房屋的产权应由褚A褚B继承。判决后褚甲褚乙褚丙褚丁不服,上诉褚子生、金翠英的遗嘱无效,因为该份遗嘱对于被继承人金翠英而言,属代书遗嘱,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且金翠英的签章及捺印是否是其自愿所为也无法确认,而被继承人褚子生亲笔书写,但被继承人褚子生仅小学文化程度,不可能书写出遗嘱内容,故该份共同遗嘱当属无效。离婚律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份遗嘱系由被继承人褚子生执笔所立的夫妻共同遗嘱,落款有褚子生、金翠英两人的盖章及捺印,是褚子生、金翠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并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本案所涉遗嘱文字上虽有瑕疵,但从整体内容来看,能够反映两被继承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所涉遗嘱当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