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商务网,免费信息发布推广平台,您可以 [登陆后台] 或 [免费注册] 无忧商务网 | 企业黄页 | 产品库存 | 供求信息 | 最新报价 | 企业资讯 | 展会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商机库 >> 法律服务 >> 抚养权、【王利云离婚律师网】、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主营产品: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经济合同,公司法务,法律顾问

[供应]抚养权、【王利云离婚律师网】、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更新时间:2017/9/16 20:05:52
抚养权、【王利云离婚律师网】、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史甲与史乙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73号【案件评析】符合条件的共同遗嘱的效力应该得到确认,但是被继承人立有多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时,以订立的为准婚姻律师【案件概述】被继承人贾静华于2012年12月28日死亡,本案当事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丈夫史锡奎于2008年3月26日死亡。史锡奎于2006年12月将房屋卖给史乙,史乙未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人民币995,400元,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夫妻房屋转让价款995,400元,属于史锡奎名下的497,700元由史甲继承。被继承人贾静华于2009年4月20日所写的自书遗嘱载明“小女儿史乙对我长期的照顾,我百年后将我名下所有合法财产送给史乙。”史甲则认为应按被继承人贾静华和史锡奎于2001年5月17日所立共同遗嘱处分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转让价款497,700元,即该款项由其继承,故诉至法院。原审审理中,史甲认为我国继承法并未禁止以共同形式设立遗嘱,其提交的2001年5月17日由被继承人贾静华与丈夫史锡奎共同设立的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该遗嘱已被(2012)虹民一(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有效,故其要求按该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名下497,700元债遗产。【法院判决】本院难以否定系争自书遗嘱的效力。被继承人贾静华虽于2011年4月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仅依据被继承人于2004年的病历及本案当事人所提供证据材料,难以推定被继承人贾静华订立系争自书遗嘱时即系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此,本院亦难以否定系争自书遗嘱非被继承人贾静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论理亦得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尚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离婚律师案情摘要徐欣某,1984年出生,其父徐良某2001年因病死亡,2002年其母吉某与严某结婚,徐欣某自幼与祖父母共同生活。2004年升入初中后为方便上学随其母居住,但是周末仍然回祖父母家,严某与吉某结婚亦带有其与前妻所生之子。2007年吉某交通事故死亡,徐欣某回到祖父母家生活。严某认为与徐欣某形成继父女关系,是徐欣某的监护人,徐欣某应当与其共同生活,其财产应当由其代管。徐欣某的祖父母起诉要求确认其二人是其监护人。婚姻律师法院处理判决徐欣某祖父母担任徐欣某的监护人。法院民一庭意见《民法通则》6条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条至19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的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是继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本商机链接:http://www.cn5135.com/OfferDetail-31137522.html
手机版链接:http://m.cn5135.com/OfferDetail-31137522.html
企业名片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王利云律师(小姐)  /
联系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1-60917661 手机:13633857015
联系传真:0371-60917661
电子邮箱:wlylawyer@126.com 联系QQ:386822984
相关分类:
发布商家: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电话:0371-60917661 手机:13633857015 传真:0371-60917661 厂商QQ:386822984
商家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发布IP:123.58.33.73 (北京)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无忧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