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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抚养权|抚养权律师|【王利云律师】(商家)

更新时间:2017/9/18 1:21:36
抚养权|抚养权律师|【王利云律师】(商家)
为婚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婚姻律师案情摘要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何某怀疑赵某与他人同居生,何某聘请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费用总计6000元。后调查事务所提供了赵某情及同居生的证据,何某支付了6000元。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调查费6000元。离婚律师法院处理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的请求,判决精神抚慰金20000元,驳回了赔偿调查费的请求。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离婚律师网】——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一)基本案情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二)裁判结果离婚律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即与被告分开居住,原告母亲带原告单独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某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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