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商务网,免费信息发布推广平台,您可以 [登陆后台] 或 [免费注册] 无忧商务网 | 企业黄页 | 产品库存 | 供求信息 | 最新报价 | 企业资讯 | 展会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商机库 >> 法律服务 >> 郑东新区抚养权律师,抚养权律师,【王利云律师】
主营产品: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经济合同,公司法务,法律顾问

[供应]郑东新区抚养权律师,抚养权律师,【王利云律师】

更新时间:2017/9/20 7:37:21
郑东新区抚养权律师,抚养权律师,【王利云律师】
周某甲、周某丙等与周某乙继承纠纷案件【案号】(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89号【案件评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也体现了书画家继承案件中书画易转移且不易举证等特点。婚姻律师【案件概述】周某己育有子周某甲、周某乙等。周某己生前长期任北关老年书画学会会长,多年任三秦书画报总编,是著书画家,书画作品颇多,国内书画大赛及展览屡屡获奖,报刊多有作品、著述刊登。其去世后,其子周某甲称父亲的遗嘱中写道其去世后所有浮财、字画、书稿、文房用品、书籍、画册、印鉴、收藏等遗产遗物及其个人物品由周某乙继承。现父亲的遗产被周某乙侵占,周某甲要求周某乙交出应由其继承的份额。【离婚律师网】周某乙辩称,已对父母遗产依法分割,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终审调解书已经生效,周某乙没见到周某己的字画、画册,也未见过周某甲的任何东西,只有破桌子、烂板凳,自制家具。【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周某甲主张周某乙手中还有被继承人周某己的现金67687.55元及周某己的所有浮财、字画、书稿、文房用品、书籍、画册、印鉴、收藏等未予分割要求依法继承,但周某甲并未提供确实充分之证据证明其所称周某己的未分割的现金67687.55元及未分割的所有浮财、字画、书稿、文房用品、书籍、画册、印鉴、收藏等遗产存在并被周某乙占有的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周某甲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季承与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审理法院】北京一中院婚姻律师【案件评析】公益性质的捐赠协议成立且合法有效前提下,捐赠不能撤销。【案件概述】季羡林先生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经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离婚律师网】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共649件。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本商机链接:http://www.cn5135.com/OfferDetail-31231968.html
手机版链接:http://m.cn5135.com/OfferDetail-31231968.html
企业名片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王利云律师(小姐)  /
联系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1-60917661 手机:13633857015
联系传真:0371-60917661
电子邮箱:wlylawyer@126.com 联系QQ:386822984
相关分类:
发布商家: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电话:0371-60917661 手机:13633857015 传真:0371-60917661 厂商QQ:386822984
商家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发布IP:123.58.33.73 (北京)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无忧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