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理遗嘱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婚姻律师案情摘要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由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邓某是其财产的一继承人,包括房产和部分存款。2006年老张去世后,老张的儿子持房主是自己名字的房产要求邓某迁出房产。邓某拒绝后老张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在老张与邓某结婚后,双方年龄、生活习惯等差距大,对邓某不满意,在其子女看望其后,邓某大吵大闹加剧了冲突。2005年生病住院儿子照顾期间,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邓某以遗嘱为依据,认为是房主。离婚律师法院处理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老张儿子的请求,但是考虑到邓某的需要,判决90天内迁出房产。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的、部分灭失、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0251号【案件评析】根据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将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离婚律师【案件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意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由李某一继承。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医院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本人去世后,将所有股权由女儿李某二继承。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共同居住。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偿还看病期间所欠债务及今后的生活费用。'该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医院医师)。李某一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三继承的李某七的遗产。婚姻律师【法院判决】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七签名的过程,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