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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哪里有离婚律师,【王利云律师】(在线咨询),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17/9/24 7:29:24
哪里有离婚律师,【王利云律师】(在线咨询),离婚律师
周某甲、周某丙等与周某乙继承纠纷案件【案号】(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89号【案件评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也体现了书画家继承案件中书画易转移且不易举证等特点。婚姻律师【案件概述】周某己育有子周某甲、周某乙等。周某己生前长期任北关老年书画学会会长,多年任三秦书画报总编,是著书画家,书画作品颇多,国内书画大赛及展览屡屡获奖,报刊多有作品、著述刊登。其去世后,其子周某甲称父亲的遗嘱中写道其去世后所有浮财、字画、书稿、文房用品、书籍、画册、印鉴、收藏等遗产遗物及其个人物品由周某乙继承。现父亲的遗产被周某乙侵占,周某甲要求周某乙交出应由其继承的份额。【离婚律师网】周某乙辩称,已对父母遗产依法分割,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终审调解书已经生效,周某乙没见到周某己的字画、画册,也未见过周某甲的任何东西,只有破桌子、烂板凳,自制家具。【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周某甲主张周某乙手中还有被继承人周某己的现金67687.55元及周某己的所有浮财、字画、书稿、文房用品、书籍、画册、印鉴、收藏等未予分割要求依法继承,但周某甲并未提供确实充分之证据证明其所称周某己的未分割的现金67687.55元及未分割的所有浮财、字画、书稿、文房用品、书籍、画册、印鉴、收藏等遗产存在并被周某乙占有的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周某甲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某甲、卢某乙与牟某、卢某丙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离婚律师(2011)岚民一初字第242号、(2011) 日民一终字第553号(2013)、鲁民申字126号【案件评析】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婚姻律师【案件概述】2004年3月2日,牟乃分与其丈夫卢玉太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玉太去世。2009年牟乃分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乃分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乃分在其夫卢玉太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玉太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乃分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岚山区法院驳回牟乃分的诉讼请求。牟乃分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玉太死亡后,遗嘱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玉太的份额发生继承,牟乃分作为遗嘱一项指的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乃分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乃分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乃分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一项不发生效力。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乃分继承了卢玉太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卢某甲、卢某乙申请再审。【法院判决】山东省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牟某是否合法享有诉争全部房产。牟某与其丈夫卢玉太共同订立的遗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形式、内容合法,应为有效遗嘱。自卢玉太死亡事件的发生时起,牟某已按照遗嘱一项约定,接受继承,合法取得了卢玉太遗留的房产份额的物权。根据卢玉太和牟某订立的遗嘱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在卢玉太死亡后,牟某作为继承人,无权撤销卢玉太的遗嘱,而牟某仍健在,遗嘱第二项内容尚未生效,因此,2009年3月23日牟某经过公证部门公证,自愿撤销的遗嘱,应视为牟某根据遗嘱第三项约定撤销了遗嘱第二项的内容。根据《人民共和国继承法》9条规定,享有保留必要遗产权利的继承人限于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原审中卢某甲自认其名下尚有其他房产,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原判决认定牟某享有涉案房产卢玉太遗留的份额并确认其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物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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