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的公司增股(干股)处理婚姻律师案情摘要张某与李某生育一子张小某,2009年5月张小某去世,李某生前与张某在某有限公司有投资,其中现金股权50000元,2006年公司决议考虑到李某对公司的贡献,赠与其股权100000元,并且修改章程约定该股权可以参与分红,但是不享受其他股东权益。李某死亡后,张某与张小某关系恶化,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的遗产,法院查明公司分红名义向其账户汇入20000元。离婚律师法院处理5000万元股权由张某继承3/4,张小某继承1/4,汇入的分红,张某继承15000元,张小某继承5000元。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审理有关增股继承案件,应当注意公司增股约定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因此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增股实为股东之间分红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的收益分红权,故对该增股的继承,不按照一般股权继承处理,而只依法将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褚甲等与褚A等分家析产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594号婚姻律师【案件评析】法律并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整体内容来看,遗嘱能够反映两被继承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故遗嘱当属有效【案件概述】上诉人褚甲褚乙褚丙褚丁、被上诉人褚A褚B褚C是被继承人褚子生(2013年10月10日报死亡)与金翠英(2012年2月17日报死亡)的孩子。经法院判决房屋的产权应由褚A褚B继承。判决后褚甲褚乙褚丙褚丁不服,上诉褚子生、金翠英的遗嘱无效,因为该份遗嘱对于被继承人金翠英而言,属代书遗嘱,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且金翠英的签章及捺印是否是其自愿所为也无法确认,而被继承人褚子生亲笔书写,但被继承人褚子生仅小学文化程度,不可能书写出遗嘱内容,故该份共同遗嘱当属无效。离婚律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份遗嘱系由被继承人褚子生执笔所立的夫妻共同遗嘱,落款有褚子生、金翠英两人的盖章及捺印,是褚子生、金翠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并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本案所涉遗嘱文字上虽有瑕疵,但从整体内容来看,能够反映两被继承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所涉遗嘱当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