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离婚律师案情摘要张某与何某系同居关系,1997年共同生活仅摆过酒,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张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双方的子女归张某抚养,共同财产依照现状归各自所有。起诉时张某与何某共同到法庭,何某表示除了孩子归其抚养外,其余同意张某意见。双方表示不知道需要带结婚,表示下次带来,双方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何某留下手机号。案件受理后,何某答辩称同意张某离婚条件,但是存款7万元归其所有。法院通知双方到庭,但是何某手机一直关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张某请求进行判决。张某表示结婚在何某手上。半年后,何某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表示从未登记结婚,也没有写过答辩状同意离婚,要求驳回请求。婚姻律师法院处理法院提审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法院民一庭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请求。
陈XX诉陈某X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案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2872号【案件评析】夫妻共同遗嘱,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确认其效力离婚律师【案件概述】2010年2月11日,由原告执笔书写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如有一人先仙逝,健在者一方全权处理共同所有财产。其他人一律不得干涉。”原告及瞿XX共同在该遗嘱上签名署期。2010年2月14日,原告亲属赵裕X、赵裕X、赵裕X、何XX四人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2011年8月10日,原告又执笔书写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XX路XX号XX室我们于孙子陈某X共同财产我们有二分之一产权现决定由陈某X继承。”原告及瞿XX共同在该遗嘱上签名署期。2011年11月19日瞿XX去世。2013年4月1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XX路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某X所有;XX路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离婚律师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XX路XX号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瞿XX及被告陈某X名下,瞿XX与原告共同共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瞿XX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被告陈某X继承,被告陈某X对此表示接受,故XX路XX号XX室房屋产权应由被告陈某X继承所有;XX路XX号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瞿XX及原告名下,瞿XX及原告共同共有该房屋产权,瞿XX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夫妻任何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全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主张XX路XX号XX室房屋产权由其继承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