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婚姻律师案情摘要赫某2009年10月死亡,赫甲、赫乙和赫丙是其子女。赫甲、赫乙及赫丙协商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处理继承的过程中,发现赫某电脑中有身后安排,包括全部财产处理,赫丙认为这是父亲留下的遗嘱,应当按照此意见处理,赫乙认可,但是赫甲不予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婚姻律师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身后安排不属于自书遗嘱,但是三人已经达成遗产的继承协议,应当按照遗产继承协议处理,赫丙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重新分割没有依据,驳回赫甲方的诉讼请求。二审达成调解,按照原先的协议处理。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青少年发展基会与郭南生等物权保护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高民终字第03913号【案件评析】书画家作为赠与合同的要约人,其意思表示不仅要真实,还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亦体现了书画家作为被继承人的特殊性,多次婚姻,多名子女使得家庭关系复杂,争议点颇多。婚姻律师【案件概述】郭南生等继承人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青基会与李沧明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捐赠协议》无效,青基会返还18幅字画。【离婚律师网】捐赠人陈勇进与李沧明系夫妻关系。陈勇进于2011年2月9日去世。其生前结婚三次,与一任妻子董英(结婚及死亡时间不详)育有子女二人:陈玉平、陈玉生。陈玉生与妻子朱香月生前育有子女五人,即陈清格、陈青芝、陈庆忠、陈庆园、陈青素。陈勇进与第二任妻子秦军光约于1949年结婚,秦军光于1977年1月4日去世。陈勇进与秦军光育有子女三人,即郭南生、陈小骝、陈姗姗。陈勇进与第三任妻子李沧明于1979年2月2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李沧明收养一女李展。青基会辩称:早在2006年12月9日,陈勇进、李沧明夫妇就订立了《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将部分字画捐赠给慈善机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勇进虽表示过捐赠22幅字画的意愿,但并未指明具体捐赠字画的名称,即终捐赠的18幅字画并非由陈勇进本人确定。【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捐赠协议》的效力及18幅字画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因《捐赠协议》中确定的18幅字画缺乏陈勇进的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现陈勇进子女及李沧明、李展均不予追认,故《捐赠协议》未生效。陈勇进去世后,所遗全部字画应为陈勇进与三任妻子及子女的共同共有财产。原告作为字画的所有权人,请求返还上述财产,法院应予支持。驳回青基会上诉,维持原判。</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