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0251号【案件评析】根据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将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离婚律师【案件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意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由李某一继承。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医院立下《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本人去世后,将所有股权由女儿李某二继承。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共同居住。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偿还看病期间所欠债务及今后的生活费用。'该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医院医师)。李某一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三继承的李某七的遗产。婚姻律师【法院判决】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七签名的过程,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离婚律师案情摘要张某与何某系同居关系,1997年共同生活仅摆过酒,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张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双方的子女归张某抚养,共同财产依照现状归各自所有。起诉时张某与何某共同到法庭,何某表示除了孩子归其抚养外,其余同意张某意见。双方表示不知道需要带结婚,表示下次带来,双方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何某留下手机号。案件受理后,何某答辩称同意张某离婚条件,但是存款7万元归其所有。法院通知双方到庭,但是何某手机一直关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张某请求进行判决。张某表示结婚在何某手上。半年后,何某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表示从未登记结婚,也没有写过答辩状同意离婚,要求驳回请求。婚姻律师法院处理法院提审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法院民一庭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请求。</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