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晓春、赵晓云、赵晓凤、赵小雨与被上诉人赵辉利、原审第三人赵恒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35号【案件评析】共同遗嘱为夫妻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遗嘱无效的情形,法院即应确认其效力离婚律师【案件概述】第三人赵恒与赵继兰结婚后,两人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赵辉利和赵晓春、赵晓云、赵晓凤、赵小雨。第三人赵恒与赵继兰于2003年9月26日立下一份遗嘱,该遗嘱(三)载明“经我们两人多次商议决定一致同意将住房由儿子赵辉利继承,包括房内所有一切设备,其他人无权干预”。赵继兰于2011年2月22日病故,赵继兰死亡后,赵辉利为继承份额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赵继兰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由赵辉利继承讼争房屋的1/2份额。婚姻律师上诉人赵晓春、赵晓云、赵晓凤、赵小雨上诉称赵恒、赵继兰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首先,赵恒、赵继兰所立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其次,遗嘱的前提条件是“我们两个辞世后”,而实际情况是父亲赵恒还处于生存时期,遗嘱继承条件未生效的情况下,一审直接判决讼争房屋1/2的份额给赵辉利违反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剥夺了父亲赵恒依法继承的权利。【法院判决】赵继兰生前与赵恒所立遗嘱,其遗嘱形式为自书遗嘱,且为两个遗嘱人共同设立的一份遗嘱,即共同遗嘱。《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明确规定,但也无禁止性规定,故可以用共同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主要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判断其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胁迫或者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3、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6、对依法应当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予保留的遗嘱。因此,由于本案无证据证明赵继兰生前与赵恒对讼争房屋所立的共同遗嘱存在以上无效情形,故该共同遗嘱应为有效。同时,通常情况下,共同遗嘱都表现为夫妻共同遗嘱,本案遗嘱即属此类。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根据其不同的类型而确定:1、夫妻将两个以上的各自独立的遗嘱内容记载于同一份遗嘱文书中的遗嘱,即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分别生效;2、共同设立遗嘱的夫妻二人在同一份遗嘱中相互指对方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的遗嘱,即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只要共同设立遗嘱的人当中有一个死亡,共同遗嘱便开始生效;3、夫妻一方指遗产为某人继承,是以另一方的遗产也要为该人所继承为条件的遗嘱,即相关的夫妻共同遗嘱,其生效时间,也是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只不过是在另一方死亡前,遗嘱没有全部生效而已。赵继兰生前与赵恒对讼争房屋所立的夫妻共同遗嘱,显属相关的夫妻共同遗嘱,该遗嘱涉及赵继兰遗产的部分在赵继兰死亡时已生效,且四上诉人称赵辉利不尽扶养父亲赵恒的义务并无证据证明,该遗嘱不存在遗嘱不生效的情形,故该遗嘱中关于赵继兰处分其房屋份额的遗嘱自赵继兰死亡时开始产生继承。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律师案情摘要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民政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无身份,借用陈某身份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该情况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离婚律师法院处理经法院释明,王某撤诉。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