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森律师|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咨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赔偿,具备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二条 解除、撤销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嫌疑人终止的;(二)解除、撤销候审,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赔偿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性律师事务所。广森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等的刑事辩护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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