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张伟、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借款本金322692元及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11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原告刘元君。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原告刘元君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刘元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河东区人民fa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移交临沂市中级人民fa院指ding管辖。2015年1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fa院作出(2015)临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临沭县人民fa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交通事故律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乾林、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20日,律师事务所,李先生在兰山区新华路北段万阅城的宜信普惠公司贷了11万元。贷钱时,工作人员承诺月息0.78%,没想到却要按1.89%来还款。 对于此事,律师给出了与公司不同的看法。临沂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夫纯认为,此事件中的焦点在于员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刑事辩护律师,但根据事件过程来看,公司的说法经不起推敲,该员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保证书合法有效,公司应按约履行。 单夫纯分析,业务员是公司的员工,临沭县律师,他的书面承诺就属于职务承诺,公司必须按承诺履行。如果公司坚称该员工是个人行为,那么要看该业务员是否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根据“表见代理”制度,可认为员工是代表公司与李先生做出的承诺,那么公司则必须履行。当然,为保护交易秩序,公司可对因此事件造成的损失向该业务员进行追偿,这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损失不应由作为第三人的李先生承担。 单夫纯建议,李先生可持手中的有效证据与该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刑事辩护律师|单夫纯律师(在线咨询)|临沭县律师由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提供。“临沂律师,单夫纯律师,临沂单夫纯律师,各类法律服务”就选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www.sanhelawyer.cn),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金石大厦三层单夫纯律师,多年来,单夫纯律师坚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联系人:单夫纯。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单夫纯律师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产品:单夫纯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