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房产无产权证书,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即财产分割张某与王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7年张某购买位于#市#区#号院房屋一套,该院落无产权证。2011年张某起诉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市#区#号院房屋。fa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根据双方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产无产权证书,fa院只对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分割。fa院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判决,诉争房屋归女方张某使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案起诉。在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只享有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因为当事人不享有处分权故就该房屋所有权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fa院的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对此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此时人民fa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一般说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fa院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中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段某与木某原系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双方互生爱慕之情,不久确立恋爱关系,两年后双方登记结婚。1994年双方因故发生矛盾,1997年木某离家出走。1994年木某单位增配给木某房屋一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木某需支付单位住房押金8000元,并承诺为单位服务十年,1997年木某将该房屋出售,得价款20万元。木某在1999年与其单位签订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合同载明木某住房补贴款为15万元,用于家庭住房消费,补贴款按月发放,于1999年3月开始发放,5年内发放完毕。木某及其单位均认可,木某未领取过住房补贴款。2004年段某起诉离婚,巩义市财产分割,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木某处的房屋出售款、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fa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持有上述款项的一方应当以折价的方式向对方给付相应的补偿;住房押金的取回仅仅是时间问题,并不是能否取回的问题,木某先行支付段某,单位归还后归木某所有。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分家财产分割,只能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时,需要确定资金的取得时间,继而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夫妻均有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可以通过差价补偿,使得双方所得资金相当;仅有一方所有的,可直接各半分割。 中牟县财产分割,婚姻继承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wlyls.com)是河南 郑州 ,法律服务的,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很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在婚姻继承律师网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婚姻继承律师网更加美好的未来。同时本公司(www.rongxinhn.com)还是从事郑州婚姻律师费用,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郑州离婚律师咨询电话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婚姻继承律师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