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段某与木某原系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双方互生爱慕之情,不久确立恋爱关系,两年后双方登记结婚。1994年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分家财产分割,1997年木某离家出走。1994年木某单位增配给木某房屋一套,木某需支付单位住房押金8000元,并承诺为单位服务十年,1997年木某将该房屋出售,管城回族区财产分割,得价款20万元。木某在1999年与其单位签订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合同载明木某住房补贴款为15万元,用于家庭住房消费,单方离婚财产分割,补贴款按月发放,于1999年3月开始发放,5年内发放完毕。木某及其单位均认可,木某未领取过住房补贴款。2004年段某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木某处的房屋出售款、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fa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持有上述款项的一方应当以折价的方式向对方给付相应的补偿;住房押金的取回仅仅是时间问题,并不是能否取回的问题,木某先行支付段某,单位归还后归木某所有。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时,需要确定资金的取得时间,继而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夫妻均有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可以通过差价补偿,使得双方所得资金相当;仅有一方所有的,可直接各半分割。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案例中王某与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两年之后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王某经常出差在外,张某在家无聊,遂参加了一个书法培训班,在上课期间与同学丁某两人互生爱慕,两人很快就同居了。根据王某提交的张某与丁某之间的书信往来,写明:“我们已经幸福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年”等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该陈述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王某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某赔偿2万元。张某仅对2万元赔偿的诉请有异议。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张某与丁某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王某要求张某赔偿2万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fa院予以支持,判令张某给付王某2万元赔偿。 单方离婚财产分割|管城回族区财产分割|婚姻继承律师网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wlyls.com)的服务和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全网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客服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客服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同时本公司(www.rongxinhn.com)还是从事郑州婚姻律师费用,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郑州离婚律师咨询电话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婚姻继承律师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