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规则即财产分割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共同婚子女,王某甲系王某与前妻所子女。2008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抚恤金30万元,张某与王某甲关于30万元抚恤金无法协商一致双方产生纠纷。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就是抚恤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的规则,抚恤金是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是职工死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性质上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各方无法协商一直,则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配。通常情况下抚恤金在死者近亲属间平均分配,除非其近亲属中有符合多分或少分的特殊情况。张某与王某甲原则上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但考虑到张某年迈,生活多有不便,在进行分配时,巩义市财产分割,对张某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夫妻双方分居,一方银行账户内产生新收入的性质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冯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4年3月双方分居,2006年5月双方诉讼fa院要求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原则,fa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已经查明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简称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2007年3月张某诉诸fa院,要求分割冯某父亲在分居期间赠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张某与冯某自登记结婚后至fa院判决离婚止均未工作,在分居期间双方均未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付对方款项。在张某与冯某分居期间,冯某父亲赠与冯某100万元,虽然在夫妻双方分居之后各自获得的收入原则上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冯某父亲赠与冯某100万元是在双方夫妻感情失和,业已分居的客观状态下,无论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是否系出于资助,都难以认定冯某父亲给付冯某的100万元系对双方的赠与,否则违背日常经验法则,终fa院认为冯某父亲赠与冯某的100万元属于冯某父亲对冯某的个人赠与。夫妻双方分居财产分割,一方银行账户内产生新的收入,离婚财产分割,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钱款系来源于夫妻双方收入,则fa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认定钱款的性质系夫妻共同财产。 分家财产分割、郑州市财产分割、婚姻继承律师网(查看)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wlyls.com)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的员工队伍,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婚姻继承律师网——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联系人:王律师。同时本公司(www.rongxinhn.com)还是从事郑州婚姻律师费用,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郑州离婚律师咨询电话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婚姻继承律师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