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房产无产权证书,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即财产分割张某与王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7年张某购买位于#市#区#号院房屋一套,该院落无产权证。2011年张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居财产分割案例,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市#区#号院房屋。fa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根据双方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巩义市财产分割,由于该房产无产权证书,fa院只对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分割。fa院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判决,诉争房屋归女方张某使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案起诉。在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只享有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因为当事人不享有处分权故就该房屋所有权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不会得fa院的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对此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此时人民fa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一般说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fa院提起诉讼。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案例中王某与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两年之后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王某经常出差在外,张某在家无聊,遂参加了一个书法培训班,在上课期间与同学丁某两人互生爱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两人很快就同居了。根据王某提交的张某与丁某之间的书信往来,写明:“我们已经幸福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年”等等,该陈述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王某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某赔偿2万元。张某仅对2万元赔偿的诉请有异议。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张某与丁某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王某要求张某赔偿2万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fa院予以支持,判令张某给付王某2万元赔偿。  婚姻继承律师网(图),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巩义市财产分割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wlyls.com)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法律服务较具影响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同时本公司(www.rongxinhn.com)还是从事郑州婚姻律师费用,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郑州离婚律师咨询电话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婚姻继承律师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