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咨询之当爱情遇到合同基本案情:小王和小张经人介绍认识后,彼此对双方产生好感,已经恋爱半年了,正处于热恋时期,为了在恋爱中更加有效的保障双方彼此的较大利益。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找一个专门的婚姻家事律师为他们起草一份“保障书”即是“恋爱合同”。该“恋爱合同”包罗万千,涉及方方面面,的离婚律师,比如:双方约会的形式、双方约会的内容、恋爱过程中的开支、违约责任等等一系列款项。此外,合同上载明,该“恋爱合同”只要彼此双方签字后就立即生效。并且约定了合同的试用期为两年,试用期满后,根据双方对彼此期间的满意度决定究竟是续约还是直接转化为“婚姻合同”。情感咨询之案例分析在热恋中的少男少女可能为了能够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赢得对方的爱慕,通常会在这段期间表现的很好,感性远远超过理性。随着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处于一种比较大的变数,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相互之间的“陌生感”逐渐增强,根据大量的研究表明,离婚律师网,婚恋中也存在越来越多的变数,婚恋关系也越来越容易破碎。双方为了较大化的保障彼此的恋爱权益,越来越多的“恋爱签约”“爱情合同”相继产生。首先,事物具有两面性,一个事物的出现表明了其有利的一面,同时也反映了其有害的一面。有利的一面表明了,当今社会越来越多少男少女的婚恋观念发生变化,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促使恋爱中的少男少女对待爱情更加的理性,双方更加努力维护自己的爱情,理性看待恋爱中的失败,多数人签订类似合同,便于运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其次,此种类似合同也满足了人们道德情感的需求,也是对双方彼此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说,恋爱是一场对等的“游戏”,它是彼此双方的需求与被需求,一方在享受快乐的同时也要满足对方的快乐。处于热恋时期的男女双方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过于感情的恋爱势必会给彼此带来伤害。这种“爱情合同”看起来比较庸俗,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个人责任感的体现。少男少女通过恋爱的方式彼此从陌生到熟悉,在恋爱过程“以爱为名”签署的“爱情合同”将会成为一段让人回味无穷的往事;如果双方因为某些原因分开了,如果双方都能遵守约定,双方也能够好聚好散。虽然在多数少男少女看来“恋爱签约”“爱情合同”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将恋爱用条款规定得太明确,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爱情的本身的含义,这也不是道德和法律所推崇的。当然了,追求自身利益较大化是人的本性,但是在人类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是要进行一定的区分。倘若对经济利益斤斤计较,在多数情况下,往往会导致双方相互怨恨,悲惨收场。因此,当爱情遇到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否则会导致人际关系的错位和亲乱。合同自动失效,要么是关系破裂却因许多问题无法取证而使合同的履行搁浅。
【案情简述】王兰凤与陆润禄共有纠纷,离婚协议中关于复婚则涉案房屋共有的约定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系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所达成的一种共识,均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49号【相关部门查明】1985年1月19日王兰凤与陆润禄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和,王兰凤提出离婚,双方于2003年6月20日协议离婚,同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约定涉案房屋归陆润禄所有,并约定如双方同意复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双方所有。2013年3月25日王兰凤与陆润禄在东阳市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2014年12月25日王兰凤诉至本院。【相关部门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按照协议约定,原、被告自愿于2013年3月25日复婚,涉案房屋应为双方共有。被告辩称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郑州离婚律师,复婚后应认为系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复婚则涉案房屋共有的约定为赠与条款,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在房产未过户前,均不生效,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复婚则涉案房屋共有的约定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系原、被告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所达成的一种共识,是原告同意离婚后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的条件之一。原、被告自愿在该协议上签字,均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现原、被告双方自愿复婚,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共有。被告将其单独割裂开来,以涉案房屋未过户登记,赠与未生效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不符合道德义务本院不予采纳。 婚姻继承律师网(图)|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惠济区离婚律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shlhny.com)为客户提供“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情感咨询等服务”等业务,公司拥有“王律师,婚姻律师”等。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河南 郑州 有较高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王律师。同时本公司(www.huacaikj.com)还是从事郑州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书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婚姻继承律师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