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咨询:凡是女追男,婚姻都不太可能长久一个人要把心去掉,感情才是纯真的,叫做无心之感。但是现代男女要交朋友,讲究来电,来电就是有心,所以不会持久,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保持持久的电力。人对婚姻是很重视的,大家千万不要受一些人的影响,说媒妁之言、父母之命、门当户对都是错的,实际上大家都在这样做,而且也生活得很幸福。天底下狠心把女儿卖出去的父母是非常少的,那样的父母根本就不是人。做父母的都以儿女的幸福、一生的荣禄为重,他们会很谨慎地处理这个事情。但是有一个条件恋爱的时候男的要去追求女的但是女的不可以追求男的。现在很多人说时代不同了女追男又有什么关系?说这种话的人大都是还没有这样做过的,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自然就会知道其中的道理。男的追女的是隔一重山,女的追男的只隔一层纱。凡是女的追男的,家庭离婚律师,那种婚姻都不太可能持久。因为对男人来讲,得来太容易的通常都不会珍惜。但是男的追女的真正能追成的很少,倒是女的把男的钓过来的比较多,这个才高明。女孩为什么要费心去追男孩?钓他就好了,你追他会把他吓跑的。很多男的跟我讲:“我追上了一个女孩子。”我就告诉他:“你错了,是你被她钓上了。”所以,这一明一暗,也是一阴一阳之谓道。像我们这一辈的人几乎是不会离婚的,因为我们脑海里连离婚的观念都没有。人是有了离婚的观念才会去离婚。千万不要说离婚是年轻人的事情,有很多人六七十岁也会离婚。我就曾经问过一个年纪很大还去离婚的人,为什么这么老了还离婚,他说:“以前我是不方便离婚,现在小孩都长大了,可以放心离婚了。”所以也不要以为离婚就是年轻人的专利。我可以很清楚地告诉大家,脑海里有离婚观念的人迟早会离,脑海里没有离婚观念的人,就是吵翻天都不会离。很多人问我:“你跟你太太吵不吵架?”我说:“夫妻不吵架,那就是客人。”夫妻哪有不吵架的?但是我们有吵架的资格,有吵架的权利,因为我们再怎么吵都不会离婚,不像有些人刚刚开始吵就离婚了,甚至还没有吵起来就离婚了。通常离婚对女人来说是比较痛苦的,离婚以后男的很快就又结婚了,而女的多半要抚养小孩。而且女的很快就衰老了还能找谁?男的只要有钱,再老也有人要,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读懂《易经》我们就知道,女孩子是跟七有关系的,所以叫妻子。二七一十四女孩子十四岁就成熟了;七七四十九女人到四十九岁就差不多停经了,有名的离婚律师,就不会生育了。男人跟八有关系,哪有好的离婚律师,二八一十六男孩子大概十六岁才成熟比女孩子晚。但是八八六十四,男人到六十四岁还能生小孩。其实两个人会离婚就是不懂《易经》。谈朋友的时候要走咸卦,咸卦是女在上,男在下是要男的追求女的。可是结婚以后就要走恒卦、雷风恒,男在上、女在下,男主外、女主内,相互配合、各守其分。
【案情简述】海南高院判决张西中等诉汪欣丽等被法定继承纠纷案,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号】(2010)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0号;(2011)琼民一终字第38号【相关部门查明】张离系张西中、宋梦之子,张琳琳之父。1991年张离与汪欣丽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琳琳,2001年张离与汪欣丽离婚。2003年3张、汪二人旧情复燃,汪又携女儿与张离同居,并于 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09年11月30日张离因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张西中、宋梦、汪欣丽、张琳琳四人成为张离的法定继承人。张离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 之间购买。此外张离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商业保险、其他权等若干。【相关部门认为】海南高院二审认为,张离与汪欣丽在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 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至于上诉人提出双方补办登记未填写补办登记的表格,系行政机关管理方面的瑕疵,并不影响上诉人汪欣丽与张离补办婚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复婚登记的效力溯及本案中,张离与汪欣丽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终办理的复婚登记手续,而不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 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登记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弥补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公示程序的形式欠缺。因此,判断婚姻关系的成立,主要看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符 合婚姻实质要件,金水区离婚律师,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何种类型的结婚登记仅仅是程序要件,对实际影响不大。换言之只要是在办理登记手续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就应该认定婚姻关系的效 力就溯及到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因此,张、汪二人复婚的婚姻关系效力溯及至2003年3月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2003年3月至2006年二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予以 继承。 郑州市离婚律师,婚姻继承律师网,家庭离婚律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shlhny.com)是从事“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情感咨询等服务”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王律师。同时本公司(www.hnfuai.com)还是从事老公与别人搞暧昧怎么办,老公不回家庭怎么办,郑州感情破裂怎么挽回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婚姻继承律师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