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向相关部门提起离婚诉讼,相关部门是否会判决离婚 ? ? ? ? ? ? ? ?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一方有重大疾病,离婚后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顾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bao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行为且难以治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病,婚后经治不好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病久治不好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相关部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二七区离婚律师,或在相关部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 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的离婚律师,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三)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同意离婚的(四)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涉外离婚律师事务所,则应按一般规 定处理。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好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还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相关部门请求撤销该婚姻。我们知道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 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情简述】张×与耿×离婚纠纷案,离婚律师费,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到复婚期间,一方购得的房产为个人财产。【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02228号【相关部门查明】耿×与张×于197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7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2000年12月18日经相关部门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共同债务15000元,由耿×和张×各负担7500元。双方留 存于相关部门的协议书记载:现海淀区××门403号房屋(以下简称403号房屋)归耿×和张××居住并所有;现海淀区××门1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归张×居住和所有;2009年7月22日耿×与张×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复婚。2010年10月耿×将张×诉至相关部门要求离婚。2011年1月相关部门判决驳回耿×的诉讼请不准离婚。2011年9月耿×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撤回起诉。2012年5月张×起诉要求与耿×离婚后于2012年7月30日撤回起诉。2001年5月15日××中心(甲方)与耿×(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甲方将403号房屋,建筑面积62.3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当日××中心(甲方)与张×(乙方)签订《房屋 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甲方将102号房屋,建筑面积38.9平方米出售给乙方。2001年11月7日耿×取得403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同日张×取得102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相关部门认为】张×虽主张双方2000年的离婚是假离婚,是为了分房而办理的,并已经于2009年7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但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属于复婚,而非补办结婚登记。其次依张 ×之主张,双方当初办理的离婚手续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为之的假离婚。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此属不当行为而故意为之,故相关当事人应对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还有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403号房屋和102号房屋取得产权登记证书的时间为2001年11月7日,也即在耿×与张×调解离婚之后复婚之前,故其应当被认定为是耿×和张×的婚前个人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 的离婚律师|婚姻继承律师网(在线咨询)|郑州离婚律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提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www.shlhny.com)在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激情,婚姻继承律师网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王律师。同时本公司(www.cyaz.com.cn)还是从事离婚财产怎么分割,郑州遗产继承费用,郑州遗产继承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婚姻继承律师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