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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宁陵离婚律师-要永辉律师-能力特别强的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18/12/20 7:15:27
宁陵离婚律师-要永辉律师-能力特别强的离婚律师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离婚律师要永辉说,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问题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热点问题。那么,如果父母离婚后均对子女拒不抚养,如何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拥有监护权,但这并非是义务。因此,父母是否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监护属于自己的事情,任何人无权干涉。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必须依法履行此项规定,不履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姜鹏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抚养费用,直到其长大成人。? 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针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经验非常丰富的离婚律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具体而言,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X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业务精湛的离婚律师,父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1)首先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父母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这是重要的监护职责和义务;(2)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父母不得阻碍适龄子女入学或迫使其中途辍学;(3)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全方X位的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能得到健康发展。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应加强管理,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防止他们作出与年龄不符的不良行为;(4)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子女的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不受侵害以及不得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订立婚约等方面;(5)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可见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如派X出所、村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法X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业务精湛的离婚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以向父母转让房屋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协议如何定性?以向父母转让房屋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协议如何定性?? 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关于《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目前有三种,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附道德义务的赠与协议,部分有效。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除部分条款违反法定赡养义务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所谓的转让确系赠与,系通过赠与的方式履行自己物质赡养义务,其所签协议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诉争协议不适用可撤销赠与之条款。故诉争协议中涉及赠与的内容不可撤销,应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转让协议,无效。首先该协议并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点,而是以免除对父母赡养义务为对价的转让,因此,该协议的性质应为转让合同。子女赡养父母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以赡养义务作为转让对价,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性质应为赡养协议,能力特别强的离婚律师,协议中“今后与一切与两女儿无关”无效,协议其他部分有效。离婚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协议不宜认定为赠与协议或转让协议。二、本案所涉协议属于约定赡养协议。本案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影响协议效力的是: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协议中今后与子女无关的约定排除了赡养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违反了该条规定。整个协议是由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达成的关于如何尽赡养义务的合意,赡养人以房屋养老并无不可,但排除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当属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该协议应部分有效。好的离婚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子女被他人收养能否参与生父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子女从被他人收养之日起,宁陵离婚律师,就与亲生父母脱离了抚养关系,权利义务相应解除。而与养父母建立起收养关系,因此无权再要求参与生父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因如下:  首先,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在被送给收养人抚养之日起,与生父母的关系就相应消除,收养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收养人与之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拟制的亲子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其分配权利人应是死者近亲属。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后,不再属于近亲属,因此对于生父母的死亡赔偿金,无权予以分割。  好的离婚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宁陵离婚律师-要永辉律师-能力特别强的离婚律师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宁陵离婚律师-要永辉律师-能力特别强的离婚律师是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www.yaoyonghuilvshi.com)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要律师。同时本公司(www.zzfdcls.cn)还是从事河南资深房地产律师,郑州二手房买卖律师,郑州房产纠纷案件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要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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