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拆迁律师|法律土地纠纷江苏拆迁案例:侵害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拆迁律师的基本案情 ?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称淮阴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提起行政诉讼,拆迁律师王优银,要求撤销淮阴区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裁判结果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河南拆迁案例: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 ?河南省商城县城关迎春台区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商城县隆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2月11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2月24日,商城县作出商政[2012]24号《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文白安长期居住的迎春台13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1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政补决字[2013]3号《商城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提起诉讼。(二)裁判结果信阳市中级人民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 ? ?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律师收费标准,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二)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 ? ?被告在《关于文白安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文白安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台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查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文然而非文白安,拆迁律师,被告对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确有错误。据此,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三)典型意义 ?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农村拆迁律师事务所,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法律土地纠纷圣运胜诉通告:诉讼胜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人】:王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团队主办律师【被告人】: 吉林省德惠市【案情简述】: 王女士在德惠市长青村一社合法拥有9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某房地产公司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向德惠市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建设项目允许的建筑区域包括王女士的住宅房屋。德惠市在未征收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将其使用的土地批准给了该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使用,严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经过咨询,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土地拆迁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特委托圣运律师助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合法指导下,王女士特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fa院提起诉讼,请求fa院依法撤销德惠市[2012]德土资字第04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胜诉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fa院经过开庭审理及庭审质证后,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德惠市作出德惠市[2012]德土资字第04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 拆迁律师-农村拆迁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事务所(商家)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www.bjsheng.com)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9层。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中拥有较高的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圣运律师事务所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圣运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产品:圣运律师事务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