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杭州离婚律师,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 ? ? ?如果我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共同共有的关系。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离婚律师,特别是超过日常开支的大额财产时,都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属于无效。这就意味着,如果你老公背着你,给小三买了车或买了房,那么即便这些钱是你老公自己挣的也不行,因为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的性质,那就会导致,你老公可以将自己一半的收入给小三买房了?这岂不是乱了?所以,一般在婚姻纠纷中,我们认定,夫妻间婚后的财产都是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而非按份共有的性质。 ? ?在实际生活中,受理的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都是那些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同居关系,而且基本上都是因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那么是如何处理同居纠纷的呢?同居纠纷的受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的,以94年2月1号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应当受理;在此之后的,萧山离婚律师,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下沙离婚律师,补办后,应当受理。未补办的,不予受理。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予以受理。 下沙离婚律师-北鼎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由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提供。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www.zj-bd.cn)在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北鼎律师事务所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俞律师。 产品:北鼎律师事务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