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主体不明,劳务派遣企业,导致劳务派遣关系变劳动关系的风险。劳务派遣的特殊用工关系,导致劳务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完全了解,本该由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招聘主体,实践中普遍存在“由用人单位先招聘劳动者,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操作模式。有的还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注明“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劳务派遣人员,代实际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之类的条款,一个“代”字导致招聘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菲法目的”为由,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并非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多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芜湖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当地月蕞低工资标准,则按蕞低工资标准支付。” 规定,劳动者因过错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过错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尚未进行明确。即使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因劳务派遣人员过错及过失对用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也可能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低、赔偿责任能力差,而无法实现赔偿请求权。相比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主要为发包单位及外包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劳务外包做出具体法律规定,承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一般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规制双方权利义务。从本质上看,在劳务外包形式下,外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交付业务成果,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报酬。具体业务中,发包单位主要对外包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监督验收,对外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过程并不进行管理。可见,劳务外包与承揽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实践中也通常认为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建立的为承揽法律关系,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保障和实现双方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企业-芜湖劳务派遣-安徽锦卓人力资源由安徽锦卓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安徽锦卓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www.jinzhuorenli.com)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劳务输出较具影响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 产品:安徽锦卓人力资源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