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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濮阳企业法律顾问-【郑州安博】(推荐商家)

更新时间:2019/9/25 6:57:14
濮阳企业法律顾问-【郑州安博】(推荐商家)






什么是假广告呢?《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一)使用虚构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二)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三)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安博律所】除了企业日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外,我们擅长特许加盟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加盟连锁的经营体系建设。 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p  濮阳企业法律顾问-【郑州安博】(推荐商家)由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www.anbozz.com)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婚姻家事,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采购与招标”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安博”等。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河南 郑州 有较高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周主任。 产品:【郑州安博】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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