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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芜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安徽君宏(推荐商家)

更新时间:2020/1/31 13:31:45
芜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安徽君宏(推荐商家)




法律咨询:2011年,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多次购买石材,相关货款因存在争议至今未结算。2012年1月1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索要货款时,自向原告杨某处取得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杨某现金壹万元正 10000元王某20121月19号”。后来,原告杨某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其立即偿还借1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主张原告杨某欠其石材款8800元,并不存在借1款合同关系,案涉借条系仅用于双方日后结算的凭证,仅愿意返还预收的货款1200元。分歧关于被告王某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及案涉借条的用途,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未清货款,案涉单据是被告索要货款后向原告出具,芜湖法律服务,案涉借条仅用于双方日后结算,并不表征借贷行为,故其抗辩主张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买卖石材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案涉纠纷系因借贷行为而发生,被告出具借条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能混同,虽然日后双方结算时可能用借条所载债权与买卖货款相抵顶,但双方并未作出此项约定,故被告王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评析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旦借条出具,即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借条的出具另有他因。本案中,被告王某收到原告李某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即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某主张借条用途为日后双方结算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应采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诉讼法律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在双方因未付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搁置争议,由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出借现金1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遂产生了借1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发生借贷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服务,故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借1款合同成立。 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形式有哪些法律咨询:侵1犯著作权的责任形式有哪些1、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1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时(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应由作者自行救济。作者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作者以遗嘱特别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已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度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法律咨询: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即使是合伙人未经手的业务也得偿还合伙债务。张某与王某合伙收购粮食往外地销售。张某负责向当地农户收购粮食,王某负责粮食外调和销售事务。张某收购粮食时一般是付现金,现金不够时就向农户打欠条,自去年9月份以来,张某打下的欠条合计有10余万元。不久前,张某因意外事故躺在医院,昏迷不醒,于是农户们就拿着欠条找王某要钱,而王某则以自己未亲自经手收购粮食事务为由拒绝付款。那么,农户们可以要求王某给付卖粮款吗?王某应该向农户们付款,法律服务机构,而不得以自己不知情、未亲自经手等任何理由推托给钱的义务。张某与王某合伙做粮食收购与销售生意,形成个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我国《民琺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提出清掉债务的要求,也可以对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掉债务的要求。本案中,张某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收购粮食,在收购粮食时所打的欠条显然属于合伙债务。农户们可以要求张某或王某中的一人给付卖粮款,也可以要求二人共同清偿卖粮款。至于其中一人的实际清偿额已经超出其个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则应该通过合伙的内部追偿来解决。  芜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安徽君宏(推荐商家)由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提供。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www.whjhlssws.com)是一家从事“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为先,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安徽君宏在法律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产品:安徽君宏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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