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作为房屋的转移占有方式,是一种事实上的交付,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开发商就完全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买受人只是接受了开发商的部分履行,只有在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仍接受交付的情况之下,才可认定买受人放弃房屋的交付条件,而视为双方变更房屋交付条件。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和交付涉及的不仅是个案之当事人,更涉及公众的安全问题。如果交付的商品房有重大质量问题,却仅以交钥匙就视为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履行,显然与房屋所承载的份量不相符。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因履行期长、合同条款繁杂等特性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可谓“叶影参差、纵横交错”,在履行过程中往往双方均会产生一定的违约行为和过错,或者一方违约的结果是对方原因造成的,而签约履约行为还受基建程序规范等的规制。因此,一旦发生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必须quan面检视合同的签订和双方的履约情况:一是厘清建设单位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提供的材料、设计等是否存在瑕疵等,因此导致出现质量缺陷情形;二是建设单位有无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或者适用不同的合同(如黑白合同)是否会导致合同价款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审时度势权衡分析各自利弊。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男女结婚时考虑有无房产?结婚后房子在谁的名下?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已成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将房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符合社会常理,也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p 产品:尊知律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