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采取上述抗辩或反诉的方式非但不一定能免除举证责任,而且还将承担无法将所有可能导致出现质量缺陷的勘察、设计、桩基施工、监理单位追加到案件中来。而系争房屋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并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某一单位单一责任的结果,此种抗辩或反诉的解纷策略方法容易导致遗漏案件主要当事人,导致法院无法审理或非完全quan面审理案件的结果。若拟将采取su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无论采取“积极损失索赔”的主动su讼方式,还是采取“消极拒付款项”的被动su讼方式,对于建设方而言,都将承担艰难举证的诉累后果,无论结果程度好坏,对建设方而言均是耗时、费力且存在较大风险的,即采取su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非本案争议解决的zui佳途径。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价格不确定的,应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来确定房价。履行时间不明确的,也应依据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履行时间。在相关内容确实需要用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时,应慎之又慎。房地产案件中的交易习惯应归人行业交易习惯或地方交易习惯,这种交易习惯极少由买方(购房人)主张,多由卖方(开发商)主张,应由主张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交易习惯的内容与存在。法官在依职权运用交易习惯判案时,应严格限定运用交易习惯的程序,并对交易习惯作出合乎逻辑的阐述,防止交易习惯成为法官个人主观认识的“交易习惯”,进而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房产纠纷法律小常识 定金可不可以退? “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根据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保证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p 产品:尊知律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