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纠纷是指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土地、房屋以及建筑工程等纠纷,诸如商品房开发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监理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 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纠纷、法律咨询服务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建设单位还未与总包单位结算,并尚欠勘察、监理单位部分工cheng款项的,可等待其针对建设单位提起请求支付工cheng款的建设工程合同su讼,则可以提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抗辩或提起反诉,主张对于补救系争房屋地基沉降及倾斜而对应产生的抢修、补救、监测及检测等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从工cheng款中抵扣,并可要求对方承担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系争部分房屋无法正常出售的资金损失、为部分购房者业主调换房屋、支付过渡安置费及支付赔偿费用等损失及费用。但是,根据《民诉法si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即便是建设单位采用上述抗辩方式或提起反诉,其仍负有举证的义务。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在判决理由中经常会涉及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时常会成为法官判决的理由之一。但到底什么是交易习惯,不同的法官均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正因为如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动辄按交易习惯作出判决。比如,在一期房的买卖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在订立预售合同时没有正式确定购房价格,价格条款遗漏了。而期房在几年后交付时房价已猛涨了许多,卖方主张按交房时价格确定房款,买方则主张应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进行履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法官审理时认为,房价应按《合同法》第61条中有关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即期房的房价应在交付时确定。</p 产品:尊知律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