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主动采取su讼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的,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在涉案工程五方主体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则建设单位可能须以原告身份主动提起su讼,但建设单位在su讼中负有主要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如下:《民诉法si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su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su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是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作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惯常做法如下:一是查找涉案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其他四方主体单位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找出其存在过错的事实;二是提出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根据上述约定或法定的事项要求其他四方主体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减少己方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su讼争议策略之证据及举证责任的分析合同违约以及侵权之诉两种su讼策略方式均可引致“殊途同归”的结果,无论何采用何种su讼策略,追究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人和追究工程质量缺陷事故的赔偿责任,都须有证据证明本工程质量缺陷事故的原因和具体责任人,即不会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证明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已收受购房者预付房款,而且在开具的收据上明确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具体的标的物等条款,虽然不具备协议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已具备了协议的实质。开发公司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此协议可以认定有效。双方应严格按此协议内容认真履行,如此收据上没有明确价格,那么应根据开收据的日期来确定当时市场价格,以合理履行此合同。</p 产品:尊知律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