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因疫情导致房地产市场交易热情不高,可能导致房价下跌,此时对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预售合同》,并不会因疫情而导致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障碍(特殊情况除外,如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收在建工程项目等等),开发商和买受人应当依照合同继续履行相应交付和付款义务,对房价下跌的损失,属于双方均应承担的正常的商业风险。开发成本上升,开发商提高房价。开发成本的上升,挤压了开发商的商业利润,此时对疫情发生前已订立的《预售合同》的开发商而言,不足以构成“情势变更”来调整合同价款,但对疫情发生时或之后订立的《预售合同》,开发商有条件和权利在合同中对价款重新进行拟定。
相比2003年的非典疫情而言,两次疫情中采取的管控措施不同,使疫情对房地产行业的冲击程度不同,诸如建设工程企业复工时间、条件管控、市场销售准入条件不同、市场交易手续办理政策不同等等,都将催生出新的法律问题,虽然2003年的非典中的裁判方向具有借鉴意义,但不能代表经历本次疫情后si法实践仍会同样按照2003年非典的裁判处理方式。以下我们就几处频发性争议点,结合本次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及各省市法院裁判指引提出相应对策。房价受疫情影响波动下,开发商或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问题及对策。房地产市场价格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波动,容易出现一方借机毁约。尚处于开发过程中的楼盘,因疫情导致建筑工程成本、预售成本等增加,对开发商而言利润被压缩,可能会有开发商借机调整销售价格以保障自身利润。也存在着楼市行情不高而出现楼价下跌,可能会有买受人借机毁约,而避免承担楼下下跌的损失。</p 产品:尊知律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