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固定助航标志工程施工与维护(OT11合同段)招标公 告
所属地区:广东
1. 招标条件
港 珠澳大桥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三地”)及银 行 贷 款,招标人为港珠澳 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的项目法人,由广东省牵头、粤港澳三方共同组建,负责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的具体实施和运营管理, 向三地联合工作委员会及三地负责。
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固定助航标志施工与维护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的配套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固定助航标志工程施工与维护(OT11合同段)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港珠澳大桥工程包括三项内容:海中桥隧主体工程;香港、珠海和澳门三地口岸;香港、珠海、澳门三地连接线。海中桥隧主体工程(粤港分界线至珠海和澳门口岸段,以下称 “主体工程”)长约29.6km,由粤港澳三地共同建设,采用桥隧组合方案,穿越伶仃航道和龙鼓西航道段约6.7km采用隧道方案,其余路段约22.9km采用桥梁方案。桥梁工程起于岛隧工程结合部非通航孔桥西端,跨越深水区非通航孔桥、青州航道、江海直达船航道、浅水区非通航孔桥、九洲航道,止于珠海/澳门口岸人工岛。深水区非通航孔桥采用110米跨钢箱连续梁;浅水区非通航孔桥采用85米跨组合连续梁;青州航道桥为双塔钢箱梁斜拉桥;江海直达船航道桥为三塔钢箱梁斜拉桥;九洲航道桥为双塔组合梁斜拉桥。
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固定助航标志包括桥梁上固定助航标志和桥墩警示标志两部分。
2.2招标范围
本合同工程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内容:
1 桥梁上固定助航标志和桥墩警示标志设备的采购、制作与安装、调试;
2 桥梁上固定助航标志和桥墩警示标志的维护;
3 桥梁上固定助航标志和桥墩警示标志的验收与移交。
2.3合同段划分
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固定助航标志工程施工与维护划分为一个合同段,即OT11合同段。
2.4计划工期
本次招标的OT11合同段计划工期为22个月,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款的规定。具体工期将在本合同谈判备忘录中明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至少满足下列资质、业绩及财务能力要球。
合同段 资质、业绩及财务能力
OT11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承包一级资质、或航道工程承包一级资质;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
(4)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5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2011、2012及2013年)的平均营业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
(5)近5年(200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担过1项1万吨级及以上沿海航道或沿海港口的航标工程施工业绩。
3.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对广东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D级的企业不予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
3.3具 有投 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投标,否则均按废 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投 标。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上述关联企业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只允许其中注册资本金较大的一个企业通过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
3.4 投标人须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项目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期从2014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1 日,为期5个工作日。招标人将于2014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1 日上午9:30 时至11:00 ,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5 年 1 月 14 日 9:00~10:00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5年 1 月 14 日 10:00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联系人: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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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10007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