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问: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答:2019年9月,在河南考察调研时强调,要注意节约环保,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2019年9月主持召开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对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作了部署。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工业固废处置,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二,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1、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定义为: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根据要求,需要对被鉴别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危险废物,说明判定依据,工业固废填埋,并以报告形式说明判定结果。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一)转移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固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四)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五)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业固废处置-工业固废-东莞豪立环保固废处置(查看)由东莞市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东莞市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www.haolihuanbao.com)是从事“治理工业垃圾,固体废物,生产废料等”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黄生。 产品:豪立环保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