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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离婚财产纠纷-三林镇离婚财产-特顾律师离婚财产(查看)

更新时间:2020/9/9 10:29:04
离婚财产纠纷-三林镇离婚财产-特顾律师离婚财产(查看)




离婚时,人身保险如何分割?很多人听说买保险可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是纷纷咨询特顾律师团一、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子女。如果是给孩子买保险,倒是比较保险。司*实践中一般认为,给子女投保,离婚财产纠纷,相当于赠与,保单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但是,我们要搞清楚一件事,买保险,是为了抗衡风险,不是为了转移财产。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买保险,都是耍流*。因为保险一旦买了,每年就得持续投入,如果不能量力而行,万一哪天遭遇经济危机,保险费交不上,保险未达一定年限(一般是两年)又不会产生对应的现金价值,离婚转移财产,偷鸡不成蚀把米。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同一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呢?八民会议纪要指出,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同一人)的情形,投保人可以随意选择,因为投保人是他,被保险人也是他自己,他说了算,想退保就退保,想继续保就继续保。1.退保的话,陆家嘴街道离婚财产,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要分给对方一半。2.继续投保的话,保险单利益归投保人,但是要支付给另一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三、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夫妻另一方。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妻双方的情形,不是投保人自己说了算,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1.协商一致退保,则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人一半嘛。2.协商一致继续投保,离婚财产分配,那么,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利益,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要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处理离婚房产、财产分割比较好的律师团队“特顾律师团”在搜索“特顾律师团”可以搜到他们的咨询电话。 离婚案件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甲诉称:王某甲与李某梅于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学识、之前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都很不相同,生活在一起总是摩擦不断,现双方已经分居长达一年多,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也没有和好可能,双方都希望能尽早地结束这段婚姻。因此请求判令王某甲、李某梅离婚。被告李某梅辩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被告同意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如果由王某甲抚养,应考虑李某梅方的收入情况而支付抚养费,且王某甲没有如实申报财产,考虑到王某甲的经济状况比较好,小孩由王某甲抚养对孩子比较有利。李某梅要求:分得股*转出款总金额的相应份额;分得某培训学校婚后增加的资产和收益的相应份额;分得王某甲房产的按揭款和增值部分的相应份额;王某甲2013年出资265200元注册了公司,占有51%的股权,李某梅应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财产的相应份额;从保护妇女权益来看,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适当多分。裁判要点*院认为,王某甲、李某梅均同意离婚,*院予以确认。王某乙由李某梅抚养,按照小孩的实际需要,王某甲自愿承担抚养费每月4000元,*院予以支持,李某梅主张抚养费每月1万元明显过高,*院不予支持。王某甲、李某梅结婚前财产的往来不属于本案离婚*讼财产分割的范围。王某甲、李某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与小孩的王某甲则,*院酌定按照4:6的比例予以分割。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裁判要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父母在子女离婚时才表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不予支持。另外,父母只是对子女的购房行为提供了部分资金,无法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并无对房屋赠与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推定出系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离婚财产纠纷-三林镇离婚财产-特顾律师离婚财产(查看)由深圳市特顾法务服务中心提供。深圳市特顾法务服务中心(www.tegulaw.com)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等业务,公司拥有“特顾律师团”等,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钟誉峰。 产品:特顾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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