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面临财产分割,这时就需要确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了解这些才能尽量的避免婚姻家事纠纷的出现,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人财产都有哪些吧:个人财产:(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带回的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郑州安博】对于婚姻家事纠纷等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律师团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有着非常熟悉的了解,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这些法律问题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很多人在提出离婚之后,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产生婚姻家事纠纷,从而无法及时的结束婚姻生活,这时双方就会选择分居,那么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吗?这一点大家需要进行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的期间不论是长是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了解了以上内容,大家应该就知道,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了。那么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婚姻家事纠纷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郑州安博】来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很多情况下,在夫妻协商离婚时,因债权问题引发的婚姻家事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对于这类问题,法律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平等的清偿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可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约定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或者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其对债务的牵连责任。遇到婚姻家事纠纷等法律问题时,不要苦恼,您可以到的律师事务所【郑州安博】进行咨询,我们有的律师团队,处理问题的经验非常丰富,知识掌握的非常扎实,能够帮您及时的进行处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p 郑州中原区婚姻家事纠纷免费咨询-[郑州安博]婚姻家事纠纷由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诸多的热忱和热情,【郑州安博】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周主任。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公司员工手册管理,公司人力资源文件管理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产品:【郑州安博】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