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裁判要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父母在子女离婚时才表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不予支持。另外,父母只是对子女的购房行为提供了部分资金,无法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并无对房屋赠与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推定出系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今年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定,还有5种财产专属于“你”,谁也拿不走*一种,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车辆婚前购房和购车的情况现在较为常见,一般以男性居多,不过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收入的提高,女性婚前自己买房买车也很常见。因为是婚前购买的,而且是全款购买,这样车子和房屋的所有权毫无争议属于你,即便是结婚了,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仍旧属于你,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常见的情况是婚前男方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这个时候房子属于谁?原则上要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话,房子属于男方,不过男方要给女方还*款的补偿以及房屋增值的补偿。第二种,婚前的存款,婚后一直没有动过婚前有存款,婚后发生混同很常见,一旦发生混同,那么就会导致婚前个人的存款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区分,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婚前的财产,也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婚前的存款,婚后一直没有动过。例如女方婚前存款十万,定期十年,婚后没有新往里面存,也没有取出来过。结果结婚没几年就离了,这个时候女方的存款还是自己的,松江区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只归属于女方,男方无权分割。第三种,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款常见的有*伤赔偿金、交通事故中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等,这些财产因为具有保障受伤人员未来生活的作用,具有其“特殊性”,因此不管是啥时候获得的,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处理离婚房产、财产分割比较好的律师团队“特顾律师团”在搜索“特顾律师团”可以搜到他们的咨询电话。原告王某甲诉称:王某甲与李某梅于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学识、之前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都很不相同,生活在一起总是摩擦不断,现双方已经分居长达一年多,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也没有和好可能,双方都希望能尽早地结束这段婚姻。因此请求判令王某甲、李某梅离婚。被告李某梅辩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被告同意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如果由王某甲抚养,应考虑李某梅方的收入情况而支付抚养费,且王某甲没有如实申报财产,考虑到王某甲的经济状况比较好,小孩由王某甲抚养对孩子比较有利。李某梅要求:分得股*转出款总金额的相应份额;分得某培训学校婚后增加的资产和收益的相应份额;分得王某甲房产的按揭款和增值部分的相应份额;王某甲2013年出资265200元注册了公司,占有51%的股权,夫妻离婚房产纠纷,李某梅应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财产的相应份额;从保护妇女权益来看,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适当多分。裁判要点*院认为,王某甲、李某梅均同意离婚,夫妻离婚后房产纠纷案,*院予以确认。王某乙由李某梅抚养,按照小孩的实际需要,王某甲自愿承担抚养费每月4000元,*院予以支持,李某梅主张抚养费每月1万元明显过高,*院不予支持。王某甲、李某梅结婚前财产的往来不属于本案离婚*讼财产分割的范围。王某甲、李某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与小孩的王某甲则,*院酌定按照4:6的比例予以分割。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特顾律师-金山区夫妻离婚房产纠纷由深圳市特顾法务服务中心提供。深圳市特顾法务服务中心是广东 深圳 ,法律服务的企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特顾律师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特顾律师更加美好的未来。 产品:特顾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