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风险规避?结合实践操作与法律规定bai来du看,目前企业用到的用工模式(及利弊分析)如zhi下:br/>1、自用工之日起dao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缴纳。弊端在于用工成本较高,但应与成本相权衡后做选择。2、不签署任何的书面协议,不缴纳。产生纠纷后由员工向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弊端在于:如劳动关系一经确定,需赔偿双倍工资,补缴,缴纳未交的滞纳金,可能被判处罚款等。利在于员工需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镇江企业用工平台,所以如果采用这种操作,不要给员工留下任何证据,比如现金发放工资,不打卡签到等。br/>3、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不缴纳。利在可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上做一下挣扎,首先会定性。弊端在于如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br/>4、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但员工签署自动放弃缴纳的声明。 误区六:过了仲裁时效还有时效。当前企业的时效意识偏低,镇江企业用工公司,尤其是对于仲裁时效的意识更是薄弱。劳动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即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企业丧失仲裁时效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企业因根本不知仲裁时效为何物而丧失了时效;有的企业则自认为一直在同员工交涉可导致时效的中断(实际上这并不导致时效的中断)而丧失了时效;有的企业则以不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逼迫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并未及时采用仲裁手段,结果逼迫未成(退工的问题前已述及)反而时效已丧失;有的企业则盲目自信地认为,仲裁时效过了但是时效还未过,仲裁不受理仍可,实际上我国实行“先裁后审,仲裁前置”制度,即劳动仲裁是的必经前置程序,企业用工,这意味着,镇江企业用工,如果确已丧失了仲裁时效,那么即使进入了程序,企业也丧失了胜诉权。大量的实例表明,当前企业的时效意识确需增强。 3、法律责任不同(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企业用工-镇江企业用工-中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商家)由中昊人力资源服务(镇江)有限公司提供。中昊人力资源服务(镇江)有限公司在劳务输出这一领域倾注了诸多的热忱和热情,中昊人力资源服务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韩发展。 产品:中昊人力资源服务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