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家庭婚姻律师事务所,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家庭婚姻律师,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彼此当事人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达到离婚协议书,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情况作了承诺,但该协议书是以彼此到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或到开展协议书离婚为前提的。实践活动中,认为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协议时有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领域做出一定的妥协,家庭婚姻律师打官司价格,目地是期待顺利离婚。因为各种原因,彼此并没有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或是到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依照原协议书执行,规定依规开展裁判员。在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彼此事前达到的离婚协议书的作用难题,通常变成离婚案子争论的聚焦点。 婚姻法对于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先自行协商;当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院提起,请求人院依法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家庭婚姻律师打官司,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家庭婚姻律师事务所-家庭婚姻律师-北鼎律师为您服务(查看)由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提供。家庭婚姻律师事务所-家庭婚姻律师-北鼎律师为您服务(查看)是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俞律师。 产品:北鼎律师事务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