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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有问题-唐山商品房产权买卖-北京京坤

更新时间:2022/1/6 19:33:35
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有问题-唐山商品房产权买卖-北京京坤

20.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无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取得权属登记买受人的权利并不当然优先保护



毛某于2018年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当年10月,毛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安置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后,毛某因结欠王某的到期债务未归还,遂约定以该套安置房来抵偿债务,并且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办理到了债权人王某的名下。王某在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后,以产权人身份起诉,要求已经付清房款并且实际入住的赵某迁让房屋,而赵某则另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应当认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取得权属登记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但本案中毛某与王某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唐山商品房产权买卖,实质为以房抵债,王某虽然取得了权属登记,但是王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给了赵,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有问题,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明显,而王某陈述在签订合同时未到现场查看房屋的情况,并不了解已经有人入住,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起诉,该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当推定王某对房屋已经有赵某购买,并且占有使用的事实为明知,因此王某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产权买卖纠纷律师代理费,属于恶意,损害第三人赵某的利益。根据《典》第505条的规定,王某与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经支付房款并且装修入住的赵某的合同权利应予优先保护。





2.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仅有两成左右。

3.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三十三条项和《高人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高院(2018)高法民申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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