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商品房产权买卖法律咨询,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海淀区商品房产权买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商品房产权买卖咨询律师,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11.第三人口头购买夫妻一方名下房产,买受人不仅应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品房产权买卖纠纷找律师,还需证明无权处分情形,其构成善意取得。(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1634号)
1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
13.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7576号)
1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00号)

2.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仅有两成左右。
3.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三十三条项和《高人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高院(2018)高法民申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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