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钱某与李某2018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某将与妻子林某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某,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某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某与妻子林某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李某起诉到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某来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钱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林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由出卖人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购房人李某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钱某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由钱某承担主要责任,商品房产权买卖咨询律师,赔偿大部分损失,李某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案例六:限贷政策实施,买方并不必然有权解约
本案中,张某为购买房屋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支付首期房款为总房款的20%,其余80%的款项通过银行方式支付。合同同时约定,如张某申请额度与银行批准额度产生差额,无论何种原因,张某应当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起30日内自金补足差额。认购书签订后,北辰区商品房产权买卖,银行出台限贷政策,买房的首付比例提高为30%,张某因首付比例提高无法与房产公司继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启起诉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房产保证金。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的首付比例由于银行政策改变为30%,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商品房产权买卖纠纷律师费,首付款的差额要求张某自行补足,因此张某要求解除认购书和退还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17.在涉及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进行行为保全的,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权具有正当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无法使用或遭受其他损害的,可以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所对应的的保全裁定。(北京海淀(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18.出卖人将房屋出售后又转卖他人,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纠纷请律师,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其与出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均是判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的依据。(云南省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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