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限贷政策实施,买方并不必然有权解约
本案中,张某为购买房屋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支付首期房款为总房款的20%,其余80%的款项通过银行方式支付。合同同时约定,如张某申请额度与银行批准额度产生差额,无论何种原因,张某应当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起30日内自金补足差额。认购书签订后,银行出台限贷政策,买房的首付比例提高为30%,张某因首付比例提高无法与房产公司继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启起诉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房产保证金。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的首付比例由于银行政策改变为30%,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首付款的差额要求张某自行补足,因此张某要求解除认购书和退还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按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四、购房者抛房断供引发的法律责任分析
抛房断供是近来房地产市场低迷,商品房产权买卖律师电话,房屋成交量下降,商品房产权买卖交易有纠纷,以及房屋价格下行压力增大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蓟县商品房产权买卖,抛房断供者大多为投资性购房者,商品房产权买卖法律咨询,对他们来说购买房子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房屋增值,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房屋市场价格下行的形势下,当房屋的市场价值小于投资性购房者的剩余还款总额和利息时,投资性购房者就会违反合同的约定,抛房断供,意欲将房屋价格下行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和开发商。
购房者抛房断供是一种实质的违约行为。给按揭银行的资金安全带来了重大风险。购房者抛房断供后,银行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有关违约的规定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来挽回损失或者督促购房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银行还可以通过和开发商签订的保证、回购条款要求开发商回购购房者抛弃的房屋,将房屋价款优先受偿,对于不足部分可以追究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直到偿还全部房屋。
22.实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514号)
23.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双方已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即“网签”),且已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的,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010)二中民终字第05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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