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外,除了房屋本身的补偿,商铺相较于普通住宅而言,还有以下几类补偿:
1、设备损失费及搬迁费
商铺中的设备可分为可搬迁设备与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
对于不可搬迁设备,工厂拆迁改造赔偿不满意,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中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的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商铺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维权的重中之重。
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工厂拆迁改造补偿找律师,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为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述评估价10%的,则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材料,之后由相关部门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
拆迁律师结合多年案例经验,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主张以下五类拆迁补偿:
(1)不动产的损失
企业不动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损失。
大型企业经营用地大部分都是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获得,也有一些本地成长起来的企业是租赁或者购买集体土地后再通过划转等程序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用,征收必然会造成这种使用关系和租用关系的终止,工厂拆迁改造补偿不合理,这时,补偿的主要依据是土地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河北工厂拆迁改造,有的企业有其他辅助性证明。
(2)动产的损失
前面说了不动产损失,除了不动产之外还有动产的损失,动产一般包括企业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一般情况下,机器设备可分为: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
对于可搬迁设备,由于搬迁,可能会引起机器精度下降,器件折损,进而导致不合格产品增多,因此会涉及功能损失费。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直接导致该设备的废弃,因此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设备的重置成新价,要求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是对企业因搬迁造成的直接的停产停业损失
(4)搬迁(以及二次搬迁)、运输、仓储等费用
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主要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其中,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等。有的进口设备的调试需要国外厂家派专人到场,需要费用极高。
(5)奖励费等其他损失
拆迁开始时,为达成被拆迁人尽早搬离这一目的,拆迁方通常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企业可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和拆迁方争取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除了上述拆迁补偿外,不同的企业根据各自经营的性质、类型不同,还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如知识产权、商标、等损失,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损失,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等等。
必要时,委托拆迁律师代为处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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