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拆迁
近年来,不断推进环境整治行动,很多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被要求暂停整顿或停止生产、经营,但一些地方为加快地方拆迁进程,降低拆迁成本,常将企业拆迁与环保关停混为一谈,不断下发环保处罚逼迫企业家主动低头,以环保促拆迁。
一、环评不达标厂房拆迁补偿很低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厂拆迁改造赔偿怎么办,因环境评价原因造成厂房拆迁补偿很低的,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徽工厂拆迁改造,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的主要依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签订协议。
拆迁律师结合多年案例经验,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主张以下五类拆迁补偿:
(1)不动产的损失
企业不动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损失。
大型企业经营用地大部分都是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获得,也有一些本地成长起来的企业是租赁或者购买集体土地后再通过划转等程序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用,征收必然会造成这种使用关系和租用关系的终止,这时,补偿的主要依据是土地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有的企业有其他辅助性证明。
(2)动产的损失
前面说了不动产损失,除了不动产之外还有动产的损失,动产一般包括企业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一般情况下,机器设备可分为: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
对于可搬迁设备,由于搬迁,可能会引起机器精度下降,器件折损,进而导致不合格产品增多,因此会涉及功能损失费。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直接导致该设备的废弃,因此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设备的重置成新价,要求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是对企业因搬迁造成的直接的停产停业损失
(4)搬迁(以及二次搬迁)、运输、仓储等费用
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主要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其中,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等。有的进口设备的调试需要国外厂家派专人到场,需要费用极高。
(5)奖励费等其他损失
拆迁开始时,为达成被拆迁人尽早搬离这一目的,拆迁方通常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企业可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和拆迁方争取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除了上述拆迁补偿外,不同的企业根据各自经营的性质、类型不同,还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如知识产权、商标、等损失,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损失,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工厂拆迁改造补偿找律师,等等。
必要时,委托拆迁律师代为处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为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述评估价10%的,则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材料,之后由相关部门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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