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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办公楼买卖律师费用-西城区办公楼买卖-北京京坤

更新时间:2022/1/17 1:35:50
办公楼买卖律师费用-西城区办公楼买卖-北京京坤



22.实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514号)

23.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双方已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即“网签”),且已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的,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010)二中民终字第05439号)


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办公楼买卖合同法律咨询,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西城区办公楼买卖,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案例八: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无权要求承担居间费

本案中,出卖方王某与买房人沈某在2018年6月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中介即为成功,办公楼买卖律师费用,居间方收取2%作为佣金,其中买房人支付百分之一,卖房人支付百分之一,后出卖方王某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居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买房人沈某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百分之一的佣金。中介公司诉至,要求沈某支付居间费。在过程中,中介公司明确知晓该房屋属于出卖人王某与配偶共同财产,但是认为王某个人签订合同没有问题。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的居间方,应当就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披露和报告。在明知情况下,未向沈某披露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中介方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佣金,但是考虑到合同的履行中中介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劳务费用,终是由买房人酌情支付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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