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卖方擅自要求涨价,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1月,张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一百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某向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出卖人张某提出因房屋上涨,要求黄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屋的差价,否则拒绝过户。因双方协商未果,办公楼买卖纠纷如何处理,黄某诉至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张某擅自要求涨价并拒绝履行过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经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与合同约定的房价差价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房款的5%的违约金的数额,黄某要求张某赔付实际损失具有相应的依据,终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张某返还黄某首付款,并且赔付差价损失。
14.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顺义区办公楼买卖,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0.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办公楼买卖违约怎么办,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无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办公楼买卖合同法律咨询-北京京坤-顺义区办公楼买卖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强拆,民商事代理”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京坤”等,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的名声不错。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行律师。
产品:北京京坤
供货总量:不限
产品价格:议定
包装规格:不限
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
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