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吊顶改造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盐渍车间吊顶改造 防火,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吊顶改造
3.4.12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地块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是10m,食品车间吊顶改造 防火,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也符合一条消防车道的通行宽度要求。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辞。
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体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3.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吊顶改造,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吊顶改造
3.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蒸煮车间吊顶改造 防火,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 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吊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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