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现今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业态主要有两种。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其实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实质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从物流学理意义上属于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费用,受托人(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委托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设备和其他委托人设备,货物造成损失的,且受托人已尽了审查义务(《合同法》406条受托人有关义务),受托人免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往往根据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加以调整。如《合同法》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故第三方物流的初级业态实质是是委托法律关系。物流刚刚起步,因此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层委托关系而成立的。其二、另外一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名义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又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计划。 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通过与固定客户(通常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物流企业名义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终端客户建立长时间联盟合作。这种经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经营业态。在实际活动中,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活动特征,笔者认为这是隐名代理行为而非行纪行为。隐名代理(agencyofunnamedprincipal)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只要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其与行纪根本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实践中,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上家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买断,代理关系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定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业其实是某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只不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终端客户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与其,责任由终客户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而且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终端客户损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通常厂家的商品造成超市损失,由厂家承担过错责任向超市赔偿)上述种种经营活动可以说明第三方物流的经营业态实际上是一种隐名代理的行为。的第三方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为现代物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还较小,而且高度分散,面对庞大的物流市场需求和弱小的供应能力国外物流企业早已跃跃欲试。第三方物流前景我国第三方物流所具备的能力与第三方物流市场潜力相比仍是微不足道的。对我国下十年第三方物流市场发展做了如下的预测。对于众多在计划经济时代建成的企业,正面临资产重组和企业再造。这个时候是的时机,把物流业务重新调整。物流业务应该交给的物流公司。对于新建立的企业,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进行社会化化协作,物流业务由公司承担。到一定的时期,这样的改革就会形成第三方物流大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广阔空间。</p 产品:佳兴天宇物流 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