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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糾紛是指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能系不同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糾紛的種類較多如國際貸物買賣糾紛國際運輸與保險糾紛.外國私人直接投資糾紛(即舉辦三資企業糾紛)國際證券交易糾紛國際工程承包糾紛等.解決涉外經濟糾紛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協商是糾紛各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或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最大特點是無須第三者介入完全由當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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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申請在東莞市設立常駐機構,需填寫外國企業代表機構設立(延期)申請表一式三份,備齊以下證件和資料一式五份,送東莞市外經委審批後上報省經貿委批准。
一、由該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正本兩份,副本三份, 抬頭寫“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會、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內容包括 駐在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 並應交租房協議副本五份,該地點需有電話,如果是個人產業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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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消息,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签署200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个《细则》将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这次出台的《细则》根据目前中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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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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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大陆B公司系大陆C公司的原始股东,大陆B公司在2002年 11月与台商A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约定A公司以156万美元购入大陆C公司60%的股权(大陆C公司资本260万美元),拟从事中药生物高科技方面的投资与开发。2002年12月在大陆B公司确认大陆C公司260万美元尚在公司帐上后,A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将购买C公司股份款156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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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相应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实行开发区一个窗口对外。由照前一站式服务向建设期和全过程服务过渡,在开发区建立无费区和无干扰区,使开发区形成拴心留人,促进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成为发展机遇最多,交易成本最低,社会信用最好的开发区。
第三条 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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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凡外国投资者希望来华洽谈业务,可直接同中国的贸易伙伴单位联系,说明来华目的、时间等。如该单位同意,可代为向在国内的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申请办理签证通知函电。外国投资者一旦接到由中国国内授权单位的函电,可持函电向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申请访问签证入境。
就业证、专家证、居留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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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第205号令),(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5号>),1996年11月28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1号>),(1995年1月1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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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一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适合对象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三、具体条件、申请开办集体或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八名以上(包括八名)专职人员(私营科技经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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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一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ll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号令)
3、《上海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9]30号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1993年12月通过、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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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关于外地单位在上海设立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3]1O号)
二、适合对象除金融、新闻等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和“三资”企业外的外地单位。
三、条件
(一)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的部级特大型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办事处;
(二)地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部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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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投资企业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
(二)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
(三)企业董事会作出贷款的决议和出具授权书。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
(五)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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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如下:
(一) 贷款
即国外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是外国的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三是在国外发行债券。
(二) 商品信贷
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制作、租赁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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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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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来大陆投资兴办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用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方式出资。具体规定如下:
(一)投资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二)作为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其作价由合营各方面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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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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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4日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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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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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項
合資、合作項目由中方填寫《合資合作項目意向書》,獨資項目由協作方填寫《獨資項目意向書》,經管理區、鎮外經辦、消防部門、 市外經委批准。
二、簽約及報批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報市外經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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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
1、意向書﹔2、上報文﹔
3、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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