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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常识

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哪些专利纠纷?

  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什么是冒充专利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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